一房二卖 房子该给谁 南充房产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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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案情]
 
李某与房地产公司签订了商品房销售合同,同意购买一套商品房,同意支付当年11月的时间。不久,李某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支付了住房、房地产、水费和其他费用,并办理了入户手续。
 
同年10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冯某签订合同,将商品房以更高的价格出售给冯先生。此后,冯进了有争议的房子,更换了门锁。李认为冯是非法盗用公款,而冯认为在签订买房合同后,依法拥有和使用商品房是合法有效的,不侵犯任何人的权利。纠纷发生在双方之间,并提交法庭。
 
经审理后,法院裁定,本案中有争议的房屋进行了商品房的网上备案,权利人为李,网上提交的合同效力优先。因此,冯被判定搬离有争议的房子,将房子交给李,并在占用房屋期间支付4万元的损失。
 
[陈述]
 
李某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先签订商品房购房合同,先向李某交付诉讼房屋,而李某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的商品房销售合同是通过房地产管理部门网上备案的合同,诉讼房屋的权利人是上诉人李某。
 
初审法官表示,虽然网上提交商品房买卖合同只是一种行政行为,但网上提交商品房合同,其房屋权利人是确定的。在卖方一套房二卖中,两位买受人未取得房屋产权证书或进行预告登记案件,网上提交的合同效力优先。
 
在出售一套房子的情况下,谁的权利作为优先事项得到保护?北京景石(大连)律师事务所安顺律师说,如果多个合同有效,每个买受人都要求履行合同,权利保护的顺序一般应按照房屋所有权变更的顺序、房屋的合法占有顺序和买卖合同的订立顺序来确定。未取得房屋的,可以依照合同法的有关规定,依法要求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同时,安顺律师提醒,购房者在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时,应及时办理转让登记,完成产权变更程序,防止纠纷发生。(资料来源:人民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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